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為進一步加強非物質文化遺產區域性整體保護,推進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日前,文化和旅游部將組織開展2021年度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建設成果驗收工作。
一、驗收對象
截至2021年4月30日,總體規劃已實施3年以上符合驗收條件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以下簡稱“實驗區”)。
二、驗收依據
(一)《中華人民共和國非物質文化遺產法》;
(二)《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
(三)《文化和旅游部辦公廳關于貫徹落實〈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的通知》;
(四)各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總體規劃。
三、驗收原則
(一)夯實建設責任。落實地方人民政府建設主體責任和《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管理辦法》第五條“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依托相關行政區域設立,區域范圍為縣、地市或若干縣域”的有關規定,原則上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區劃范圍跨地市的,申請驗收時建設單位應先由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調整為相關地方人民政府,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統籌負責建設管理業務指導。
(二)嚴格驗收標準。總體規劃已實施3年以上符合驗收條件的實驗區原則上均應提出驗收申請。擬不提出申請的,結果等同于驗收不通過,并由相關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交書面說明;2次驗收不合格的,原則上取消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實驗區資格,予以摘牌。
(三)加強績效管理。將實驗區建設成果驗收結果與非遺保護補助資金安排掛鉤,驗收不通過的,在一年內進行整改,并停止發放下一年度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補助經費。
四、驗收內容
驗收總體規劃落實和建設目標實現情況,主要內容包括:總體規劃納入國民經濟與社會發展總體規劃,與城鄉建設規劃、生態保護等專門規劃銜接情況;承擔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建設工作的機構履職情況;保護方式與保護措施落實情況;建設資金投入使用情況;結合重大國家戰略,助力鄉村振興、與國家文化公園建設銜接、促進文化和旅游融合發展等其他建設情況。各實驗區應當逐項對照列明總體規劃落實情況,個別建設任務未如期完成的,需說明理由。
五、驗收程序
(一)提出申請。實驗區建設單位依據總體規劃等相關文件,開展自評工作,形成評估報告。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根據評估報告,提出評估意見后向文化和旅游部提出驗收申請。申請材料應包括: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驗收申請文件、自評報告及其他相關說明材料等。請于2021年6月30日前,將一式兩份申請材料郵寄至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截止時間以郵戳為準,電子版一并發送至指定郵箱)。
(二)審核驗收。文化和旅游部非物質文化遺產司對省級文化和旅游行政部門提交的申請材料進行審核,審核通過的進行實地暗訪;根據申請材料和實地暗訪結果,組織召開專家評審,由實驗區建設單位負責人當面匯報并接受專家詢問。綜合實地暗訪和專家評審結果,確定通過驗收的建議名單。
(三)社會公示。文化和旅游部對通過驗收的建議名單,進行5個工作日的公示。如公示期間有異議,文化和旅游部將詳細調查有關情況,要求實驗區建設單位作出說明,必要時進行實地核實。
(四)正式公布。通過公示的,由文化和旅游部公布為國家級文化生態保護區并授牌。
六、附件
附件1
附件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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